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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攻坚行动!3家企业涉VOCs违法,市局各处罚10万!时间:2021-07-18 今年夏季,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组织了一系列VOCs攻坚行动。 总体而言,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环境治理水平有提升,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呈下降趋势,夏季臭氧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。在近期的攻坚行动中,依然有少数企业环保意识比较薄弱、环境管理水平较为低下,突破环境守法底线,因此而付出沉重代价。 01、常熟市某印刷厂有限公司 该公司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、排版、装订,其他印刷品印刷等制造、加工,建有4台印刷机,废气收集后经1套光氧一体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。 ▲印刷设备正在生产 检查时发现2台印刷机正在生产,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电源表指针指向“0”,废气处理装置不在运行。 ▲配套的光氧一体废气治理装置 ▲废气治理设施停用,电流表显示数据为零 检查当日,该单位2台印刷机在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,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不在运行,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 02、苏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从事纺织品、面料、家纺用品生产、加工及销售,车间内2台覆膜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套光催化氧化+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排放。 环评报告载明,覆膜机生产过程中产生上胶、热粘合废气,上胶、热粘合和保温废气采用“光催化氧化+活性炭一体机”进行收集处理后排放。 ▲配套有光催化氧化+活性炭一体机,设施电压表显示电压为零 检查当日单位车间北侧1台覆膜机正在生产,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,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 03、常熟某精工有限公司 在进行“双随机”检查时,常熟生态环境局执fa人员发现该单位洗净工序正在生产,洗净工序生产废气配套有“冷凝+活性炭”处理设施。 ▲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 ▲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电源关闭、指示灯熄灭 现场检查发现废气设施中冷凝装置停用,电源处于关闭状态,电源、水泵和制冷指示灯均熄灭,温度显示仪表盘无数据显示。 处罚结果 01、以上单位各罚款100000元; 02、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第四十五条 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第一百零八条一项 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” 上述三家企业均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,但在生产过程中设施未正常使用,被处以十万元罚款。 究其主要原因是在环保相关法律意识上有欠缺,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上有不足,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上有待提升。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,守住法律底线,合法合规生产经营。lm |